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係近,不代表能力强。
  口供最后部分,蜀黍问他......
  为什么要把名下的奔驰大g,过户给自己的母亲董素芸?
  是不是知道还不出钱了,所以提前转移资產?
  陆北回答......
  这辆车是他在2018年11月份买的二手车,花了93万。
  到了2022年的话,最多还能值个50万左右。
  他当时『股权』收购失利,马上要面临王高峰的追债。
  所以就去抖爸爸上找了些『普法』视频看了看,还花了500块,找了个律师諮询。
  因为车辆最初在购买的时候,是由母亲董素芸付的全款。
  本意是用於家庭出行。
  会掛在他名下,只是为了方便以后使用过程中,处理一些违章罚单、保险沟通....等等之类的琐碎事情。
  现在他个人在外面欠债了,很可能会面临起诉。
  但只要过户还给母亲,並签订一份完整的『借名买车书面协议?』、以及全款出资流水,之后的执行就不会涉及到这辆车。
  他想了想,能保住一点是一点,就这么做了。
  事实上不存在什么『转移资產』的行为。
  最多算是物归原主!!
  3份侦查阶段的正式口供上,內容基本大同小异。
  但金胜看出来了,陆北还是被『蜀黍』给绕进去了。
  前面的问题,全是在查明....有无『虚构事实』、隱瞒自身『负债纍纍』的情况。
  陆北辩解的收购股权,贷款500万,再用来归还王高峰380万高利贷,纯粹是他在自己『挖坑』。
  (企业的经营性贷款、或者股权质押贷款.....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,则属於严重违约,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,同时要求支付罚息、承担违约责任。)
  这么一来,反而更加能证明.....陆北实际上从一开始,就压根无力偿还。
  中间,是进一步篤实借款资金被『改变用途』的情况。
  什么:之前就应承了女朋友买车,愿意给他生孩子就答应去国外玩,购买奢侈品.....
  陆北以为是在解释,实际上却是充分说明了,他一拿到钱就开始『肆意挥霍』的事实。
  最后,就是借款到期了。
  去网上看『普法』视频、諮询律师,设计怎么样去『逃避债务』。
  这摆明了就是在说.....老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东西了,钱肯定还不了的,爱咋咋滴!
  四个条件一组合,等於点出了罪名构成的最关键一点......非法占有目的!
  金胜接著往下看,是一份检察官的提审笔录。
  上面问的更加详细!
  【你和被害人是如何认识的,双方的关係基础是什么?】
  【你向被害人提出借款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、沟通细节是怎样的?】
  【你当时向被害人告知的借款理由、用途具体是什么?】
  【借款发生时,你的实际收入、资產、负债情况是怎样的?】
  【你是否向被害人隱瞒了大额负债的情况?】
  【你当时是否具备对应的还款来源,和实际还款能力?】
  【有没有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的资產、身份来获取信任??】
  【从被害人处取得的涉案钱款,实际的流向是什么?】
  【和你当初约定的借款用途,是否一致?】
  【钱款是用於正常生產经营、日常消费,还是用於赌博、挥霍、归还其他非法债务等用途??】
  【借款到期后,你有没有主动向被害人沟通还款事宜?】
  【有没有实施转移资產、更换联繫方式、逃匿等逃避还款的行为?】
  【你实际向被害人归还了多少本金和利息?】
  【剩余未归还的金额是多少?】
  【你有没有採取变卖资產、向亲友筹款等积极举措,来偿还债务??】
  【你同期有没有向其他人,以类似的理由借款?】
  【是否存在借新还旧、多头借贷的情况?】
  【你今天说的所有內容,是否和你此前在治安机关的供述一致?】
  陆北回答的內容,跟之前相比,更加不利。
  下一份,是认罪认罚具结书......
  350万的诈骗金额,10年以上的量刑,这也愿意签??
  搏一搏还有希望。
  签了那就是牢底坐穿。
  脑子真是完全秀逗了。
  最后面的律师见证部分.....明晃晃写著『董进』的名字。
  陆北的亲妈叫董素芸。
  两人都姓『董』,还是亲戚关係。
  看到这里......金胜忍不住摇了摇头。
  好一个『坑儿子』的亲妈啊!
  简直无敌了。
  之前顾彦洲这个vip客户还特意提了3个条件,让金胜在见到陆北父母时,一定要强调.......
  【案子之所以落到今天这个地步,是之前那个律师处理不当,最好挑几处错误出来。】
  这个『认罪认罚』,不就是最好的错误嘛!
  本来,金胜虽然嘴上答应,但心里其实还是有点小小.......
  无冤无仇的,故意去抹黑同行,多少有些不讲武德。
  可现在嘛.....毫无心理负担。
  因为案子处理的方式,確实错的有点离谱了。
  金胜很怀疑,这个董进,或许压根就不擅长搞刑事案子吧!
  还是说,他接案子没收钱,所以怎么简单省事、怎么来嘍!
  “咚咚......”
  隨著敲门声响起,金胜也回过了神。
  抬头看去,一身黑色『真丝』睡衣的柳慧敏正俏生生的站在门口。
  “老公,都已经过12点了,你还在忙吗?”
  “差不多了......”
  金胜简单活动了一下颈椎,整个人往后靠在了椅子上,长长『舒』了口气。
  人倒是不累,就是一边看卷宗,一边寻找破绽,脑细胞损失严重。
  说实话,如果第一时间来找自己接手处理这个案子,金胜有好几种方法应对。
  最差的结果....都要比这份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,要好的多。
  眼下的情况,就好似『病人』已经动过一次『失败』的手术,又因为併发症住进了icu內。
  哪怕再找最有名的权威专家来治疗,难度係数.....也已经飆升到了『4颗星』往上。
  有种路被堵死,无从下手的感觉。
  看到金胜揉著『太阳穴』,眉头皱著,一副疲惫的样子。
  柳慧敏立即走了过来,一边伸出手帮著揉,一边轻声道:“老公,要不晚上早点休息吧!”
  “等养足了精神,明天起来再研究。”
  “这样也能事半功倍啊!”
  金胜反手一捞,將人给抱到了自己腿上。
  “好,听你的.....”
  “那接下来咱们一起放鬆一下,在这里做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游戏吧!”
  话一说完,金胜就把头低下,寻找阿贝贝去了。
  .........
  3月26號,星期三
  在生物钟的影响下,金胜8点半准时醒了过来。
  有些『酸麻』的右手臂弯上,柳慧敏睡的正香。
  纯素顏的脸上,皮肤那叫一个水润粉透。
  努力就有收穫嘛!
  金胜慢慢把手给抽了出来,顺势还把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给拿了过来。
  屏幕上,显示著十几条绿泡泡提醒。
  点进去一看.....大部分都是一些群消息。
  张琴在5分钟前发了张行程表过来。
  提醒金胜,下午有个当事人约好了,要过来见面聊案子的后续。
  林夏的微信聊天界面上,20多分钟前也发了一条。
  “相关材料已转给交警支队跟进处理........”
  这是针对昨天傍晚,那个开著跑车,故意『变道、別车』的大兄弟。
  效率还挺快的!
  通讯录『新的朋友』一栏上,有个好友申请。
  头像是一个『穿西装、戴著眼镜』的真人,还蛮有型的。
  留言:金律师你好,我是曹朗。
  对於来给自己送钱的人,当然是要通过啦!
  9点20分。
  解决完个人问题后,金胜继续坐到了书房內。
  昨晚上只是过了一遍卷宗,很多细节上面还需要再三『研究』一下。
  现在最重要的是.....得想办法找到『破局点』,让中级法院能接受『上诉』请求,给出一个重新开庭审理的机会。
  金胜这会儿在最后面,翻找到了『董进』的辩护意见书。
  上面几乎没有任何关於『罪名』构成的辩护要点,一切都朝著『求饶』两个字在走。
  什么......
  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350万元,属於司法解释规定的『数额特別巨大』范畴。
  但结合本案的欺诈程度、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来看,被告人的主观恶性,明显小於完全无中生有虚构项目,將全部资金都用於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诈骗案件。
  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作出区分。
  被告人到案后,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。
  对自己隱瞒部分事实、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,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,依法构成坦白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
  被告人及其家属,始终有积极筹款退赔的意愿,目前已在尽力处置健身房股权、变卖其它资產,爭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经济损失,降低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。
  恳请法庭在量刑时,予以酌情考量。
  最后还加了认罪认罚、初犯、偶犯........
  金胜看完之后,心里只得出了一个结论....『一塌糊涂、不知所谓』。
  说实话,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么事,下意识就会在脑海里想.....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,有没有谁能帮上忙。
  律师、医生、老师、公职人员.....是最容易被別人突然找上门的职业。
  別人怎么想、怎么做,金胜不知道,也管不著。
  但在自己眼里......確实推不掉的,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內帮上一手。
  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,那得跟人家说清楚。
  否则很容易吃力不討好,乃至反目成仇。
  暗暗在心里『吐槽』了两句,金胜打开笔记本电脑,开始弄起了上诉状。
  上诉事实与理由:
  一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,未准確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。
  原审判决中,直接將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,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。
  案涉健身房,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。
  收购其他股东股权、后续开设分店,並非不能达成的,完全虚构的事由。
  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隱瞒了自身债务危急、房產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,该行为属於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,並非刑法意义上,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。
  原审判决中,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,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藉资金。
  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,是出於赚取『高额利息』目的,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,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。
  该事实认定,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,无法排除合理怀疑。
  二,原审判决据以认定『非法占有目的』的依据严重不足,適用法律明显错误。
  原审判决中,仅以【资金未按约定用於收购股权,而是用於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、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、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討】这几个孤立行为。
  便直接推定上诉人,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,完全不符合『借贷型诈骗案件』的司法认定规则。
  1,借款发生时,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%的合法经营股权。
  该项目当时处於正常运营状態,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,並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。
  2,案涉资金用於偿还旧债,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炼,並没有將全部资金用於赌博、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,不能直接等同於『非法占有』。
  3,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,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,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,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。
  无证据证明,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,不属於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產,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。
  4,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、躲避催討,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『心理焦虑』中,並未完全失联。
  更不具有从借款之初,就计划彻底隱匿,逃避全部债务的思想。
  该行为,可以看做是债务逾期后的不当处置,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。
  (家里刮颱风,停电了!!)